問: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是什么?
答: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應當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
者外觀設計專利,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
設計專利。針對下列情形提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1) 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 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
設計專利;
(3) 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
外觀設計專利。
問: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效力怎么樣?
答:(1)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已授權相關專利所作出的
其是否具備專利性的 技術評價,可作為專利質量評定的一種,因此
其是有價值專利證明其自身價值的"認證書",可作為人民法院或管
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案件時的處理依據,但其作為一種技
術性的評價自源就不具有強制性,也不具推翻專利權的效力,其結論
只有與專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其適當作用。
(2) 專利權評價報告不為行政決定,也不是簡單的專利質量評估,而是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相應專利的一次針對專利性的技術評價;其可作
為一種證據形式或證明文件;對于有價值的專利作得《專利權評價
報告》不失為獲得一份初步官方“專利質量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