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8條確定的有關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共同訴訟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訴訟的,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于專利權民事糾紛,如果制造者和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則銷售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這樣一來,權利人可以充分利用有關侵權行為地域管轄的規則,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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