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的需求量增大,導致了相同或類似的產品越來越多,在外觀設計上也非常相似。小編今天就結合一件案例,為大家在保護自己的外觀設計時提供幫助。
2012年11月,高儀股份公司(下稱高儀公司)以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下稱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系列等衛浴產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三視圖見圖1)
裁判經過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儀公司主張噴頭出水面設計為本案專利的設計要點,但是本案專利授權公告的簡要說明中并無體現,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雖在噴頭的出水面上高度近似,但是噴頭頭部周邊設計、手柄設計存在差別(見圖1),所以兩者不構成近似。
據此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高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跑道狀的噴頭出水面應作為本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特征予以重點考量,而被訴侵權產品正是采用了與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此外,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應認定二者構成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健龍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產品,并賠償高儀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人民幣。
健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專利的設計特征有三點:1.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2.噴頭出水面形狀;3.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雖然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與本案專利高度近似的跑道狀出水面,但在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這一設計特征上,二者在設計風格上呈現明顯差異。二審判決僅重點考慮了本案專利跑道狀出水面的設計特征,而對于其他設計特征,以及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其他區別設計特征未予以考慮,從而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外觀設計的結論是錯誤的。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決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的焦點在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這一問題需要綜合以下3點進行全面考慮:
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對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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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取決于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其裝飾性的強弱,裝飾性越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越大,反之則越小。
1.在進行外觀設計時,要充分考慮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的用途系專業技術領域,應以該技術領域的使用者為一般消費者,如果被訴產品的用途系日常生活,一般消費者應認定為普通社會公眾。
2.在進行外觀設計時,進行檢索和可行性分析。應充分調查相同或近似產品的已有設計,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判斷,盡量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而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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