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具有美感的創新型工業設計方案,一項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可識別性創新設計才能獲得專利授權,該創新設計即是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通常情況下,外觀設計的設計人都是以現有設計為基礎進行創新。對于已有產品,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一般會具有現有設計的部分內容,同時具有與現有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設計內容,正是這部分設計內容使得該授權外觀設計具有創新性,從而滿足《專利法》第23條所規定的實質性授權條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不存在抵觸申請,并且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
對于該部分設計內容的描述即構成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其體現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由于設計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另外,對于非設計特征之外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相比的區別設計特征,只要其足以使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明顯差異,也應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只要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的,一般就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有實質性差異,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近似侵權。另外,即使被訴侵權設計包含了全部授權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但只要被訴侵權包含了使其與授權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有顯著性差異的設計特征的,一般也應認定為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實質性差異,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近似侵權。
根據該判例,在判定被訴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無實質性差異時,應當確定使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同時確定被訴侵權設計中使其與授權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顯著差異的設計特征,在此基礎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蛘咧灰辉V侵權設計包含了使其與授權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有明顯差異的設計特征,一般也認定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實質性差異,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近似侵權。由于被訴侵權產品在使用狀態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部位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上有顯著差異,因此對于被訴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對應的在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設計特征中的區別點要給予充分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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