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判斷涉訴專利權的形式合法有效的方法是相同的。通常用專利證書加最近的專利年費繳費憑證就可證明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及發明專利權的形勢合法性,但用當時的專利登記薄副本證明專利的形式合法更好。因為即使專利已經失效,只要專利權人繼續繳費,也會得到專利年費繳費憑證;而只要專利失效或者被宣告無效,也會被及時記載在專利登記簿。另外,由于我國目前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是未經實質審查授予的,因此存在被授予的專利權的實質上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問題。因此,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據以起訴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評價報告。以證明據以起訴的專利權實質上也符合法律規定。對于發明專利權,由于是經過實質審查后授予的,不要求用專利權評價報告來證明其實質上符合專利法的規定。
二.判斷被訴產品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產品種類相同或者相近,在通常情況下都會達成共識,不會產生爭議,但在個別時候,也會引起爭議,特別是在產品具有多種用途的時候。小編根據所研究過的大量判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總結認為,只要被訴產品與涉訴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用途有交集,就應當構成用途相同,進而就可以認定產品種類相同或近似。對于用途是否相同的判定主體,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與作出規定,小編認為也該適用“一般消費者”的概念來指引用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的判斷,也就是說,判斷者在判定用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時,得把自己設想成“一般消費者”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第9條規定:對于涉訴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專利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確定。據此,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用途,實務中則應當按照該產品銷售、許諾銷售的廣告內容,產品說明書,產品銷售時擺放的位置,普通購買者即“一般消費者”認為的用途等要素進行綜合判斷。而“一般消費者”認為的用途應當作為考慮被訴侵權產品用途的關鍵要素。因此用途判定的主體應該是被訴產品的“一般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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