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假冒商標犯罪的特征
1、假冒商標犯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假冒商標罪的,除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成為犯罪的主體。
2、假冒商標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商標管理活動。
3、假冒商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存在故意。不同的目的和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4、假冒商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商標的行為。關于假冒商標行為,我國刑事法律有過三次界定:1979年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界定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行為。”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界定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與第二次界定相同。上述四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假冒商標犯罪。
二、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刑事制裁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有關規定相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偵查,過去一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改由公安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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