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之產品
外觀設計的“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具備獨立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并能獨立的在市場上流通的物品。因此,外觀設計產品必須具備工業性、價值性和獨立性的特征。從司法實踐來看,下列各項一般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
(1)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
(2)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
(3)因包含有氣體、液體、粉末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4)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產品。
外觀設計不能脫離產品獲得專利權的保護。脫離具體產品的外觀設計的權利范圍必將大大擴展,這固然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但權利人利益擴張的代價是公眾自由的萎縮。堅持以產品來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基本上能夠實現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適當平衡。
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否僅指獨立的產品,產品的部分能否獲得外觀專利保護?
我們認為從鼓勵創新的角度出發,我國《專利法》應當引入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引入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是必要的,產品和產品部分本來就是相對而言的,相對于某一產品來說是其組成部分,但相對于另一產品來說可能就是獨立地產品。
此外,一些產品的設計已比較成熟,其設計空間越來越小,引入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有利于這里產品的推陳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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