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渠道、市場區分與相關公眾的特定情況
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并不在考慮的范圍內。這是因為在注冊程序中的近似性判斷只與是否允許相關商標的注冊有關,無法預測申請人在獲得商標注冊后會以怎樣的方式、在何種范圍內使用商標。即使申請商標在注冊之前的使用因交易渠道和市場存在較大差異而不可能導致混淆,不會損害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注冊后仍可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和范圍使用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從而與在先注冊人的利益產生沖突并不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標侵權訴訟中,雙方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渠道與市場區分對于判斷的是被告特定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權,并不考慮被告以其他方式和不同范圍使用商標的可能性。
如果被告沒有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是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則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的考慮因素之一,就是雙方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渠道和市場區分度。如果這方面的差異過大,以至于雙方各自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群體幾無重合,則混淆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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