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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又被稱為“駁回商標的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復審的書件:
①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②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
③《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④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
⑤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⑥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⑦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⑧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4、評審規費:申請復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
5、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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